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浅思宪法法条的合理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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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1-2-9 23:02:5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本帖最后由 徐文慧 于 2021-2-9 23:06 编辑

        因聊天中偶然遇到的话题,开始思考: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,那么如何论证宪法中法条的合理性呢?怎么能够判断它“正确”还是“不正确”呢?        后来向法律专业的朋友请教,整理和思考后的结果记录于此。      
        自己完全是法律小白,如果有任何错误之处,请不吝指正。

        1. 宪法的根本目的是什么?
        如果想论证某个法条的合理性,难免需要思考它的目的是什么。
        如果说,宪法的根本目的就是“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”,那么所有的法条都可以轻松论证其合理性。因此,我需要首先去想清楚,宪法的根本目的是不是“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”。

        先看法律的起源。
        从法律的起源来说,一般认为法律的渊源之一是习惯法:法律是一种契约的结成,是双方或者小团体约定好的一些事情。从这个起源上,这不涉及到统治阶级——大家在一起说好了一些事情,那怎么能说谁是统治阶级呢?(比如说,有个部落,大家说好了不准杀人、不准强奸、不准盗窃,那么谁又是统治阶级呢?酋长是统治阶级吗?不能这么说的。)
阶级概念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而存在的。列宁对阶级的定义:“所谓阶级,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,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,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(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)不同,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,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数量也不同。”


        当在一个社会上出现了等级和作用的分差,也就是社会出现了阶级的分化,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诉求,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。
        法律演变到这个时候,就出现了阶级的区分。即,阶级产生的时间是晚于法律的。
        那么在阶级出现之前,法律就不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,而是为个人服务的、为团体服务的、为族群服务的。法律为统治阶级服务的,是一个比较近代化的观点,不是法律的最初意义。

        那么,宪法的根本目的,到底是不是统治阶级的稳定统治?
        这是存在不同立场的。从国家主义的立场,宪法肯定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;而如果站在个人主义的立场,宪法肯定是为维护个人权利服务的。
        但是在中国,基本共识就是“维护统治阶级的稳定统治”,也就是说国家主义立场就是基本共识。
        但是中国又讲“二元结构”:既维护稳定统治,也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。但是,如果细想一下,统治阶级的稳定统治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不是可以完全统合的,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可以是冲突的(以征税为例,个人愿意交税的前提是,相信统治阶级可以把这个钱用于服务个人;如果统治阶级依靠国家机器把征来的钱用来吃喝消费,那个人肯定不同意)。那么,这里如何统筹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,其实是比较模糊的。
        对于统治阶级的定义,中国也有特殊性,也可以多思考思考。中国的宪法文本规定中国的统治阶级是工人阶级,但是国外的法律不用统治阶级这个词,它们说“我们的国家是一个人民主权的国家”,它们“注重人民的概念、这个国家是人民的、人民通过社会契约结成了一个国家”,而不会说国家是工人阶级的。这是因为中国的国家进程和其他国家是不一样的。


         2. 如何论证宪法制定的合理性
        既然普遍意义的宪法的根本目的不是为统治阶级服务,那么如何能够论证宪法中的某个法条是否“正确”呢?

        价值的高低之分决定了论证空间的存在。
        首先需要明确,在不同的价值之间,有高低等级之分的。这意味着,宪法法条的合理性必然有论证的空间。
        举例来说:从“自由”和“生命”之间选一个,你选哪个?这个选择可能相对容易一些。  进一步的,从自由和民主之间选一个,你选哪个?这个可能就需要更多的考虑了。安全、生命、自由、民主、平等、经济发展等价值之间,肯定有高低之分。
        这种等级的排序,会反映在一个国家的宪法里边,体现了这个国家对于各种价值的“价值判断”。
        会有总体的规则,来大概规定价值上的先后顺序;同时会有具体的规则,来明确,在xxx情况下会剥夺xxx自由(也就规定了何时能剥夺了人生来就有的权利,比如服兵役对应着人身自由)。
        当然,并不存在某个价值统一地优于另外一个价值,具体的规则实际上规定了具体情况下哪种价值更高。

        因此,想要论证宪法某一条是否合理,还是要首先明确立场,因为这种立场决定了“价值判断”的体系。
        从国家主义的立场出发,在“国家安全”和“个人自由”之间必然选“国家安全”(比如义务兵役制就要求个人舍弃大量的自由)。
        不论什么立场,始终需要统筹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。因为,那些最尊重个人权利的价值判断体系,也不能为了维护个人权利而完全置国家利益于不顾,这样的话国家就没法存在了(契约论)。

        程序的合理性和正义性,涉及制宪权和修宪权。
        制宪权和修宪权,后者从前者延伸出来。讨论了制宪就讨论了修宪。

        首先要知道,宪法是全民的意志、整个国家的意志,而非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,除非统治阶级表明自己能够代表全民的意志。如果一部宪法仅仅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意志,那其他人就会认为它们的意志没有被代表,它们就会推翻统治阶级。
        所以,全民拥有制宪权和修宪权。但是制宪权可以转移,可以由代表来行使(中国的制宪权,由中央起草,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表决;国外制宪,全民公决)。

        如果认为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,那么,即使统治阶级声称它可以代表人民,人民也不可能把所有的权利都交给代表,因为有一些权利就是要自己行使的。那么宪法条文的修改,是否要合理问问人民?按理来说是需要的。
        既然具体的规则剥夺了人生来就有的权,这其实应该问公民的意见:我在xx情况下剥夺你的xx自由,那你同意吗?

        理想状态下——
        国家要实行XX基本国策了,应该先问问全民的意见:你们愿意吗?
        全民讨论之后:因为XX有利于XXXX,符合我们的利益,我们愿意。
        国家再问:愿意长久实行吗?
        全民讨论:愿意。
        全民讨论的过程,是论证这个东西是否符合根本利益的过程。这是讨论的起点。

        但是在中国不是这样的,中国是中央出台一个政策,然后人民提意见(实际上,提意见的用处不大)。
        中国的这个问题,是宪法学届要解决的问题,不经过人民投票、很少问人民意见,这是很有问题的


       另外简单说一下“少数服从多数”这个原则,这是一个协调不同诉求之间的冲突的无奈的原则,其实这个原则有很多问题,但是它是最好的办法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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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1-2-11 11:08:50 来自手机 | 显示全部楼层
一点小看法是,在宪法文本中,很难找出价值判断的抽象排序。即便是国家利益和个人自由的权衡,也需置于具体的个案情境中考量。学宪法的人好像很难说哪一条宪法条文不合理,法律文本和圣经类似,大多数情形下,专业人士都在致力于将其神圣化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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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1-3-21 17:50:55 来自手机 | 显示全部楼层
私以为“宪法要不要问人民”这个问题最好结合我国当前实行的民主集中制来理解,其实把这个问题中的“宪法”替换成“法律”、“规章”,答案都是一样的。如果说宪法是不经过人民投票产生的,相当于对民主集中制的内核的否定。当然民主集中制也是个复杂的东西,民主集中制只在中国行得通,是中国特色的产物,因为中国有可以垄断执政权的party,在线环境下就先不展开了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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