找回密码
 注册
搜索
热搜: 活动 交友 discuz
查看: 1042|回复: 0

【读书随笔】《认真对待权利》

[复制链接]

20

主题

59

帖子

592

积分

高级会员

Rank: 4

积分
592
QQ
发表于 2018-2-23 00:53:4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为了我们想要做的人和我旨在享有的社会
——浅谈德沃金的权利观
   黄钰晶/2016级芝兰学员

时常在想,权利是什么东西?在生活中,我真的用心维护了自己的权利了吗?政府又如何使公民享受到社会的福利?我们所遵守的现行的法律都是良法吗?带着这一系列问题,我翻开了罗纳德·德沃金的《认真对待权利》,寻找答案, 因为德沃金对于当今中国适逢其时。此外,在本书“认真对待权利”一章中,德沃金开门见山地发问,掷地有声。
   
过去几十年,中国一直处于一种畸形状态,即义务大于权利,权力优于权利。即便是现在,权力仍然是解决某些问题的捷径。我不禁陷入沉思,在一个高呼法治的社会,为何司法还没完全体现其功能与价值?

在罗纳德・德沃金之前,诸多法学家试图运用规则理论来弥补法律实证主义的不足,尽管避免了分析实证法学派认为“恶法亦法”的尴尬,但是不能解释法律约束力的标准问题。对此,德沃金提出区分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,他的理论以捍卫“自由主义”的西方政治传统为基础,贯穿着“自由平等”的价值目标。体现在其处女作《认真对待权利》中为一是确立法律原则的地位,二是捍卫个人权利。《认真对待权利》是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·德沃金的成名之作,作于20世纪60至70年代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。当时突如其来的越南大战、轰轰烈烈的民权运动使西方的自由、博爱、人道理想的观念被蹂躏得体无完肤,西方文明被卷进了一场深刻的危机之中,人们开始争取自身权利以抵抗政府权力,《认真对待权利》应运而生。

《认真对待权利》之所以受到普遍关注,不仅因为德沃金回应了那年代美国政治的现实问题,解答了当时民众的困惑,而且在书中德沃金尖锐地批判了英美法理学的两个著名概念——功利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,大胆地发表自己的主张——政治自由主义。他认为政府必须平等地尊重和关心个人权利,不得为了社会福利或者社会利益牺牲人权,反对借追求“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”之名否定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。至此,“认真对待权利”成为权利理论的标志性口号,被世人常常与德国法学家鲁道夫・冯・耶林提出的“为权利而斗争”相提并论。
   
德沃金关于道德与法律的问题的探讨,从渊源上看是哈特与富勒关于二战中法官审判纳粹论战的延续,只是他转换成法律内部的规则与原则之争问题。在这一点上双方观点一致,都坚定地认为恶法亦法。哈特对此的回答非常典型:“我们可以说,这些法律是法律,但是它太邪恶了以至于不能被遵守。这是一个人人都能理解的道德谴责,它直接而明显地唤起了人们的道德敏感。相反,如果我们把反对的理由表述为,这些邪恶的东西不是法律,这种主张是很多人无法相信的。”哈特的这一主张,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道德与法律秩序的冲突,又相对有效地维持了实在法内部的统一性。

然而哈特与德沃金在下面一个问题上存在重大的分歧:前者认为审判纳粹时适用的审判理由是道德,而后者则认为是法律。确切来说,德沃金认为适用的是法律原则而非法律规则,而哈特认为法律只是一个规则体系。哈特说:“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,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,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。”

因此在《认真对待权利》中,德沃金还对法律规范进行原则与规则的区分。根据他的理论,规则与原则是不同的法律规范:规则对个案要么全部适用,要么全部不适用,不得有例外,在出现法律规则竞合时,法官根据法律规范的冲突规则去选择适用;而法律原则的适用是有例外的,在法律原则出现竞合的时候,法官是通过权衡彼此之间的重要性,以决定适用的原则。德沃金自己也承认,他也没有严格区分他所说的法律道德、政治道德和社会道德,但有一点是确信无疑的,法律原则就蕴含在过去的一切成文法和先例中,存在于整个法制传统中,这需要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发挥能动性,去寻求司法裁判的唯一正解。正如他所言:“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,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。”德沃金由此搭建了一个被哈特讥讽为“美梦”的权利帝国和无漏之法网。

从德沃金的主张来看,他认为个人首先享有对抗政府的权利,其次需要认真对待的是平等权和自由权,核心是平等权。德沃金指出平等即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,但是他强调对人的平等保护也不是绝对的,对个人平等权的侵犯,应该至少能促进使社会更加平等的理想。这就很好理解为什么说在平等的理念中,本身就包含差别对待的精神。亚里士多德的所谓“分配正义”也恰是阐释这一道理。除此之外,德沃金把自由分为许可的自由和作为对立性的自由,前者指人不受限制地做任何想做的事,后者指作为独立人的自由。

众所周知,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,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,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。平等权的实质是权利平等而非实质平等。作为具体的人,我们在出身,能力等方面千差万别;作为抽象的人,我们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人格,即宪法所谓的“形式上的平等”。然而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,人们力求实现“实质上的平等”。
   
2002年夏天,德沃金来到中国高校进行主题演讲,一张嘴便是:“我们今天就来谈谈权利问题。”对于义务本位被大多数国人认可,德沃金激烈地反驳:“在西方往往将个人看得最重,可是在东方,集体或整体利益才是最重要的。”德沃金铿锵有力地解释:“从个人主义出发,首先要承认每一个人的生命和尊严都应该受到尊重。如果一个国家实行有差别的歧视原则,那么它必须对这种行为作出解释。”当一个国家没有真诚地对待每一个人时,我们就有理由说它违背了人权。当被问及权利的来源时,德沃金表示难以回答此问题,但在最后承认“自尊是权利的来源”。德沃金始终相信,在政治和法律制度的背后,一定有一种“不可克减、不可动摇”的道德性权利,它能够反映一国的政治态度与立宪精神。他打了这样一个比方:在打桥牌时,一旦人们亮出“王牌”,便会大过牌面上的其他任何点数。铭刻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,就是德沃金口中的“王牌”。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,它就不能够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。

因此,首先政府要认真对待权利,其次才是公民要为权利而斗争,且要理性地斗争,唯此我们才会明白,法律对于我们来说是什么:为了我们想要做的人和我旨在享有的社会。

一个人,要活得像一支队伍,对着自己的心灵招兵买马,有召唤,不气馁,爱自由!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Archiver|手机版|小黑屋|芝兰俱乐部 ( 豫ICP备2022014130号-2 )

GMT+8, 2024-4-27 17:36 , Processed in 0.049428 second(s), 25 queries .

Powered by Discuz! X3.4 Designed by 999test.cn & 芝兰俱乐部

© 2001-2013 Comsenz Inc.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